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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殘障人士法案》

常見問題

第1.100條規則是州法院的一項規則,允許律師、當事人、證人、陪審員或其他殘障人士秘密地向法院請求便利安排。

有殘障狀況、有殘障狀況紀錄或被視為有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日常活動的殘障狀況的人士可獲得便利安排。 主要日常活動包括照顧自己、執行體力任務、走路、看、聽、說、呼吸、學習或工作。

殘障的例子包括行動不便或其他運動障礙、心理和精神疾病、視力障礙、聽力障礙和對環境敏感。一些暫時的殘障狀況也可能符合條件。

您可以透過填寫表格MC-410申請便利安排,該表單可從任何書記官辦公室或法庭獲得。您也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指定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請求便利安排。

您可以隨時提出請求,但您應該給法院至少五 (5) 個工作日。如果您無法填寫表單並且需要幫助,您可以請求書記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協助您填寫資訊。您提供的所有資訊皆為保密資訊。您可以期望在表單中附上醫生信函等文件。

表單填寫完畢後,您必須依照偽證處罰簽名,這表示,您宣誓您在表單中陳述的所有內容,據您所知於皆屬真實。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或其雇員不需要額外的醫療或其他個人資訊。

第1.100條規則允許法院要求提供更多資訊。這意味著法院中只有需要了解您的殘障狀況才能做出決定,或為您提供便利安排的人才能知悉您請求的詳細資訊,以及您提供的個人資訊。

是的,您有責任聯繫法院以請求最適合您情況的便利安排。法院有義務將便利安排的可用性告知公眾。但如果沒有要求提供便利安排,則法院無需提供。

法院可能會提供不同的或替代的便利安排。例如,如果陪審員為盲人,並請求將審判中使用的書面內容轉錄為盲文,法院可以考慮替代方案,如提供閱讀器或書面內容的錄音音頻。法院本身可以提供便利安排。法院不必提供最好的便利安排,但必須提供有效的便利安排。

您不必接受替代的便利安排。法院必須找到可以有效讓您充分參與法院程序的便利安排。該便利安排可能並非您的第一選擇或首選;但如果您提出另一種類型的便利安排請求,法院必須考量您的請求。

可以,但如果法院拒絕了您對首選便利安排的請求,或法院提供您認為不合適的便利安排,您可以提出上訴。為求妥當,法院的拒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說明第1.100規則規範的具體拒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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